- 海外知识产权制度及政策动态(2025年7月)
- 发布时间:2025-08-07 11:23| 来源:
- 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
(一)英国签署《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
2025年7月11日,英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亚当·威廉姆斯于日内瓦举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期间,代表英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由WIPO总干事邓鸿森出席见证。签署仪式完成后,英国知识产权局将立即启动与利益相关方的磋商程序,推进条约的正式批准工作。该条约对国际工业设计保护申请流程进行了系统简化和统一规范,为寻求海外创作保护的英国企业和设计者提供制度保障。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于2024年11月22日在沙特阿拉伯利雅得召开的WIPO会议上谈判通过。根据条约规定,《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需经15个国家向WIPO交存加入书后方可正式生效。该条约将简化外观设计注册的申请、续展或维持程序,以减轻设计者的行政负担。(1)在所有缔约方统一申请流程,限制申请表中需提交的信息要素;(2)简化获取申请日(设计保护起始日)的要求,避免因程序延迟导致权利丧失;(3)统一设计注册相关问询与答复的时效规范;(4)推动外观设计体系现代化,包括推广电子申请系统及建立公开的注册设计数字数据库。这种透明度制度能够确保设计者的设计是新颖的,而非重复的现有设计。
目前条约签署国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中非共和国,刚果,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冈比亚,加纳,黎巴嫩,摩洛哥,巴拉圭,菲律宾,摩尔多瓦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特阿拉伯,苏丹,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津巴布韦。(编译自英国专利局网站)
(二)慕尼黑法院就SEP许可费问题发布指南
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第七民事庭首席法官Schön博士发布了一份详尽的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指南,围绕相关法律框架及近期发展动态展开了探讨。该指南虽是在中兴诉三星案中发布,但其仍具有普遍适用性。
VoiceAge EVS v. HMD案:地区上诉法庭不会将提供担保视为避风港,而是将其作为评估专利权人的报价是否符合 FRAND 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前提。合议庭认为过分强调担保没有意义。这样不仅会推迟SEP(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获得许可费的时间,进而影响其对新研发的再投资,而且即使不提供担保,实施者也应有其他方式证明其获许可的意愿。
关于华为诉中兴案: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不认同实施者会因诉讼压力过大而被迫在面临禁令严重威胁时同意支付超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费率的观点。文件指出,企业必须应对诉讼并处理相关风险,这属于正常的商业运营范畴。
许可费率水平:更高的SEP(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是可取的,前提是它们不至于高到导致产品从市场消失。若提高消费者价格有助于为创新融资,这种价格上涨是可接受的。
FRAND是范围,非具体数值点:与英国法院 “无论实际何种费率均符合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 的思路不同,慕尼黑法院反对法院强制一方接受或提出单一费率。相反,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是一个范围,SEP(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甚至可以在初始报价时提出超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费率,只要其在后续谈判中通过折扣最终达成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费率即可。
许可费基数应为同类产品均价:基于百分比的许可费率不应以实际售价为基础,而应以同类产品的均价为基础。
仲裁提议:如果实施者仅在颁布禁令前的很短时间内提出一个合理、可接受的仲裁提议,这很可能不足以被视为善意被许可人。如果仲裁提议是及时且合理可接受的,则可能有所帮助。
无权获得临时许可:慕尼黑法院表示,实施者无权通过诉讼主张临时许可。法院也无法理解临时许可造成的拖延有何益处。
可比许可协议:对于过去未经许可使用的支付,远不如未来许可的支付重要,因为实施者无法追溯提高已售产品的价格。
交叉许可:在净被许可方归属明确的情况下,交叉许可并无太大影响。实际上,德国法院将逐案进行专利审理,然后重点审查包含涉案专利的整个组合的报价是否符合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编译自IPFRAY网站)
(三)英国政府启动SEPs(标准必要专利)制度意见征询
IPO(英国知识产权局)于7月15日正式启动SEPs(标准必要专利)生态系统拟制措施意见征询程序(截止于2025年10月7日)。
SEPs作为实施5G等关键技术标准的核心专利,是智能设备、电动汽车、智能制造及医疗创新等领域互联互通的基石,对推动实质性技术变革具有战略意义。然而现有证据表明,英国SEPs生态系统运行效率低下因而导致创新障碍,其中对中小企业实施标准化技术的障碍尤为明显。具体表现为:专利权人与专利实施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许可流程不透明、争议解决机制的成本高且程序复杂。
此次意见征询聚焦于构建更高效的SEPs运行框架政策方案,在保障专利持有者权益的同时为技术实施主体提供支持。此次提案目标在于降低专利许可之间摩擦冲突、提升争议解决效率、弥合市场参与者间的信息鸿沟。
所提议的措施将面向各类规模企业,重点推出两大关键机制:(1)设立专项费率裁决机制,确立SEP专利组合的许可费率,提升定价一致性与透明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高效经济的费率获取渠道;(2)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专利权人向英国知识产权局提交标准相关的专利可检索数据,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制度下许可义务透明度不足的结构性缺陷。
此次意见征询所涉及的其他内容包括:(1)诉前协议制度:评估该制度在SEP谈判中的有效性,特别是其在促进相关方尽早披露关键信息方面,谈判如若陷入僵局可能引发诉讼的情形,是否需要建立专门针对SEP的诉前协议程序;(2)必要性核查方案:分析所有市场参与者获取必要性核查服务的可行性,探讨政府是否应提供专利必要性认定意见服务;(3)SEP救济措施:评估现有专利框架是否为SEP争议提供充分救济;(4)ADR(替代性争议解决):调查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ADR机制的使用情况与可及性,了解企业在获取ADR服务时的障碍。(编译自英国专利局网站)
(四)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推出外观设计专利审查AI工具
USPTO正在推出Design Vision,这是第一款基于人工智能(AI)的图像检索工具,将通过PE2E(Patents End-to-End,专利端到端)检索套件提供给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员使用。Design Vision是该机构为简化审查流程并减少申请积压所采取的更广泛努力中的最新举措。
Design Vision是一款基于人工智能的图像检索工具,专为USPTO定制开发,旨在通过支持使用图像作为查询进行现有技术检索,以辅助和增强USPTO审查员的图像检索能力。该工具提供集中访问和联合检索功能,允许审查员通过单一检索界面,同时查询来自全球80多个注册机构的设计专利、注册设计、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数据,这些机构包括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EUIPO(欧盟知识产权局)以及其他外国知识产权局。该工具将审查员上传的查询图像与可用数据库进行比对,并根据图像相似度返回可排序的检索结果。其独特功能包括:可选择最多七张上传图像进行搜索查询、用户可调节视觉特征的权重、用户可聚焦于被搜索图像的特定区域、以及文本和分类过滤器。Design Vision增强了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员可用的其他检索工具,但不会取代它们。
为确保数据安全并遵守《美国法典》第35编第122(a)条所要求的专利申请保密性,USPTO已实施NIST(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的安全控制措施,并使用经FedRAMP(联邦风险与授权管理计划)授权的云服务在此工具内运行搜索查询。(编译自美国专利局网站)
(五)欧洲专利局局长会见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总干事
2025年7月7日,欧洲专利局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在慕尼黑总部会见到访的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总干事迈克尔·施瓦格率领的代表团。此次高层会晤重申了双方机构的战略伙伴关系,并就当前全球知识产权领域的挑战展开交流,重点探讨了人工智能在专利审查中的应用,以及拟启动的试点计划——该计划将允许澳大利亚申请人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
双方一致认为,面对地缘政治格局变化,亟须强化全球专利体系。在欧洲专利局2023年访澳成果及局长在弗朗西斯·格里讲座等系列活动的基础上,两机构重申致力于构建支持社会进步与创新的专利体系。双方负责人表达了通过欧洲专利局专利技术观察站与澳大利亚首席经济学家办公室联合倡议深化合作的共同意愿。
在中小企业支持方面,两机构互通了针对中小企业、高校的专项扶持进展,承诺持续为中小企业和个人申请人提供专利准入便利。
关于知识产权体系透明度建设,在《WIPO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条约》通过后,两机构特别强调需确保这些领域获得充分保护。欧洲专利局通过维护全球最大现有技术文献库支撑该目标,保障审查员提供全面优质的检索报告。
目前,双方已启动下一轮的两年期工作计划制定,此举将标志着欧澳知识产权合作二十周年,为未来持续协作奠定基础。(编译自欧洲专利局网站)
二、海外知识产权重大诉讼
(一)小米在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击败Nera
2025年夏季,因与Atlantic IP旗下的NPE(非专利实施实体)Nera在专利争议中的对峙持续升级,小米于7月10日在UPC(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取得关键胜利。此前,小米已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和慕尼黑成功促成两起案件暂缓审理。本次裁定标志着小米在与Nera交锋中的第三次胜利,彰显其在应对全球NPE诉讼方面的防御能力。
该案编号为ACT 19746/2024,所涉专利为EP2642632,标题为“无线电力接收器及其制造方法”。根据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汉堡法院的公开庭审结果,法院首先裁定主请求的权利要求无效,Nera随后提交多个auxiliary requests(从属请求)试图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以维持其部分效力。仅第二项从属权利要求维持有效,但小米产品未落入其保护范围。
此次诉讼是Nera于今年初在欧洲多地对小米发起专利诉讼的一部分。2025年5月6日,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案号4c O 22/24)就EP2946706专利的有效性表达强烈质疑。该专利原由德国Giesecke & Devrient公司持有,后转移至Aire Technology公司并最终归属Nera。小米主动同意暂缓审理,等待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无效宣告程序结果。与此同时,在慕尼黑的相关诉讼中(案号21 O 4817/24),联邦专利法院在开庭前对案件所涉专利出具了负面预判意见,导致庭审临时取消,案件审理也因此被推迟至至少一周后。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Nera代理律师在以往的NPE诉讼中战绩斐然,但此番三连败令人质疑其诉讼专利组合质量,尤其是当Nera自认精选了最强专利发起诉讼时。
从策略上看,小米的应对重点不在于和解,而是对专利本身提出有效性挑战。该策略已在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与德国法院双线作战中初显成效,不仅迫使对方防守,还在一定程度上扭转NPE在欧洲法院体系中惯有的主动权优势。
此次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裁定仍具可上诉性,Nera是否选择继续推进至上诉阶段尚未可知。(编译自IPFRAY网站)
(二)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精神分裂症药物专利纠纷中作出判决
2025年7月,CAFC(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Janssen Pharmaceuticals Inc.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案中作出有利于Janssen公司的判决,认为Teva未能证明抗精神病药物Invega Sustenna的给药方案专利因“显而易见性”而无效。这一判决由Taranto法官撰写,对于医药方法专利中“显而易见性”的认定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涉案的是美国US 9,439,906号专利,保护帕利哌酮棕榈酸酯的特定给药方案:第1天肌注150mg、第6至10天之间再注射100mg,随后每月维持注射25-150mg。该方案旨在初期就迅速建立治疗性血药浓度,对精神分裂症治疗至关重要。
此案可追溯至2018年,Janssen公司诉Teva公司和Viatris公司侵犯美国US 9,439,906号专利案件。2021年,地方法院首次判决支持Janssen公司,维持专利有效性。2024年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已驳回Teva公司关于专利定义不明确性的指控,但将案件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查“显而易见性”。2024年12月,地方法院再次维持专利有效。2025年7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Teva认为,Janssen所主张的给药方案可被现有技术专利及公开研究显而易见地推导得出。Teva强调,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结合现有技术得到涉案方案;专利权利要求剂量与现有技术范围重叠,应触发显而易见性推定。
联邦巡回法院明确指出:本案不同于典型的“数值范围重叠”案件。法院认为906号专利包含了一个特定的、依时间和注射部位(如三角肌和臀肌)安排的临床方案,具有实际治疗上的创新性。因此,不应适用显而易见性推定。并且法院认为现有技术从未明示或暗示该不对称双剂量方案(150mg+100mg)是最佳治疗方案。Teva也未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合理预期该方案具有临床可行性。
本案突显了医药方法专利的独特法律地位。相较于依赖化学结构的物质专利,药物领域的方法专利往往受到临床决策的影响,其结果更具不确定性,也更为复杂。
法院指出,开发一种有效且因人而异的治疗方案,往往超出了常规试验的范畴。即便剂量范围看似常见,其时序组合若体现非显而易见的治疗逻辑,仍可具备专利性。(编译自蒙达克网站)
(三)Super Lighting诉CH Lighting专利侵权案
原告嘉兴超亮电器有限公司(Super Lighting)及其北美子公司Obert, Inc.起诉CH Lighting Technology Co., Ltd.、Elliott Electric Supply, Inc.及绍兴睿星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CH Lighting”)侵犯其三项美国专利:US 10,295,125号专利(125号专利)、US 10,352,540号专利(540号专利)、US 9,939,140号专利(140号专利)。
案件在得克萨斯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CH Lighting在庭前承认其产品侵犯了125号和540号两项专利。陪审团认定140号专利被侵权且未被证明无效。地区法院在审理中排除CH Lighting就125号与540号专利有效性提出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作出JMOL(作为法律事项的判决),认为专利不因销售行为无效。陪审团最终裁定赔偿其Super Lighting总额13,872,872美元。
CH Lighting不服,向CAFC(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
联邦巡回法院裁定如下:
一、关于125号与540号专利的销售禁令问题
法院认为地区法院错误排除关键证据,包括:专家所依据的MaxLite销售文档;相关认证证人的证词等。
这些证据若被采纳,可支持CH Lighting关于专利在有效申请日前已销售的主张,从而触发《美国专利法》第102(a)条规定的on-sale bar(销售禁令)。
联邦巡回法院认定:孤立的证人证词虽不足构成有效抗辩,但若结合被排除的证据,应交由陪审团裁量;地方法院对证据认证的排除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
裁定结果:撤销JMOL(作为法律事项的判决),并将关于125号与540号专利有效性问题发回重审。
二、关于140号专利的预期与侵权问题
CH Lighting主张国际专利申请WO 2012/066822 (Ono)使140号专利丧失新颖性。陪审团采纳Super Lighting的专家证言,认为Ono中的脉冲信号未直接控制开关电路,故未破坏140号专利的新颖性。
此外,关于被告LT2600芯片是否构成侵权,陪审团认定其信号控制方式落入140号专利的保护范围。
裁定结果:维持陪审团对140号专利侵权及有效性的认定(存在实质性证据支持)。
三、损害赔偿证据缺陷
Super Lighting聘请的损害赔偿专家基于其与TCP及Lunera两家公司达成的整体专利组合许可协议,推算单件专利许可费。
联邦巡回法院认为该证词存在缺陷:(1)未就协议中非涉案专利进行许可费分摊;(2)调整方法缺乏数据支持。
依据2025年EcoFactor案先例重申:损害赔偿需以可验证的数据为基础;若仅依赖当事人片面理解或缺乏数据支持的信息,不能构成有效证据;若许可协议涵盖多项专利,必须就涉案专利合理分摊。
裁定结果:撤销原损害赔偿判决,发回重审专家证词的可采性,并重审所有专利的赔偿金额。(编译自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