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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预审须知
发布时间:2024-03-29 16:07| 来源:

一、代理机构预审注册的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的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并且未被市场监管部门纳入违法失信名单;

(三)近一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代理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为;

(四)近三年内不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情形。

二、代理机构注册需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代理机构专利快速预审注册申请表》;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近三年代理机构涉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情况说明及有关承诺书(见附件);

(五)代理机构执业代理师花名册及机构合伙人(股东)工作履历材料;注册地不在湖南的,还需提供负责湖南业务的代理师名册及其工作履历材料。

三、代理机构应当提升专利预审案件质量,做到以下内容:

(一)避免出现专利申请预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二)避免预审案件存在多项《形式问题自查表》中列出的问题,或者同一项问题出现多次的情形;

(三)积极配合预审相关工作。

四、鼓励代理机构积极跟踪预审专利的转化运用情况、向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反馈有关典型案例。

五、已注册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况给予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注册资格处理:

(一)代理预审案件明显凭空编造的,在预审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或伪造材料的;

(二)预审案件专利申请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书面证据的;

(三)因预审案件专利申请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经整改后,递交的预审案件再次出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四)其他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情形。

六、以上所称非正常专利申请、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参见《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的规定。

七、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专利预审须知及有关附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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